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2017年)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2017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主管部门应对海洋倾倒活动进行监视和监督,必要时可派员随航。倾倒单位应为随航公务人员提供方便。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