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2017年)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2017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获准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在废弃物装载时,应通知主管部门予以核实。 核实工作按许可证所载的事项进行。主管部门如发现实际装载与许可证所注明内容不符,应责令停止装运;情节严重的,应中止或吊销许可证。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