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2011年)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2011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主管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治理,支付清除污染费,向受害方赔偿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并视情节轻重和污染损害的程度,处以警告或人民币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