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2011年)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2011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主管部门对海洋倾倒区应定期进行监测,加强管理,避免对渔业资源和其他海上活动造成有害影响。当发现倾倒区不宜继续倾倒时,主管部门可决定予以封闭。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