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2009年) 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七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是指由维持海岛存在的岛体、海岸线、沙滩、植被、淡水和周边海域等生物群落和非生物环境组成的有机复合体。
无居民海岛,是指不属于居民户籍管理的住址登记地的海岛。
低潮高地,是指在低潮时四面环海水并高于水面但在高潮时没入水中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
填海连岛,是指通过填海造地等方式将海岛与陆地或者海岛与海岛连接起来的行为。
临时性利用无居民海岛,是指因公务、教学、科学调查、救灾、避险等需要而短期登临、停靠无居民海岛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