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2009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2009年) 第五十四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海洋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或者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