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2009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2009年) 第五十二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破坏、危害设置在海岛的军事设施,或者损毁、擅自移动设置在海岛的助航导航、测量、气象观测、海洋监测和地震监测等公益设施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一条 目录 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