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2009年) 第三章 海岛的保护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2009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海岛的保护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 国家保护海岛植被,促进海岛淡水资源的涵养;支持有居民海岛淡水储存、海水淡化和岛外淡水引入工程设施的建设。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