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2009年) 第三章 海岛的保护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2009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海岛的保护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 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海岛的自然资源、自然景观以及历史、人文遗迹。 禁止改变自然保护区内海岛的海岸线。禁止采挖、破坏珊瑚和珊瑚礁。禁止砍伐海岛周边海域的红树林。 第一节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