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2009年) 第二章 海岛保护规划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2009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海岛保护规划 第十二条 沿海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全国海岛保护规划确定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的保护和利用规划。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