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 第五十一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违反本法规定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或者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后不进行监督管理,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目录 第八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