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 第四十五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海域使用权期满,未办理有关手续仍继续使用海域的,责令限期办理,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办理的,以非法占用海域论处。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