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 第四章 海域使用权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海域使用权 第二十一条 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应当向社会公告。 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除依法收取海域使用金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海域使用权证书的发放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