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应当向社会公告。

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除依法收取海域使用金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海域使用权证书的发放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