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 第四章 海域使用权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 第十九条 第四章 海域使用权 第十九条 海域使用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国务院批准用海的,由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向海域使用申请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用海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向海域使用申请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海域使用申请人自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之日起,取得海域使用权。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