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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域使用管理,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海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 第三条 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海域所有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海域。 第四条 国家实行海洋功能区划制度。海域使用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 第五条 国家建立海域使用管理信息系统,对海域使用状况实施监视、监测。 第六条 国家建立海域使用权登记制度,依法登记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授权,负责本行政区毗邻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海域使用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海域使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九条 在保护和合理利用海域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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