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2025年) 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二节 承运人的责任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2025年) 第五十八条 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二节 承运人的责任 第五十八条 承运人对于货物因迟延交付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限额,为所迟延交付的货物的运费数额。货物的灭失、损坏和迟延交付同时发生的,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适用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限额。 第五十七条 目录 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