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2025年) 第二百六十一条

第二百六十一条 被保险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保证条款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或者要求修改承保条件、增加保险费。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被保险人,合同自通知到达被保险人时解除。

对于被保险人违反保证条款前发生海上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被保险人违反保证条款之时至解除合同通知到达前发生海上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是被保险人能够证明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被保险人违反保证条款对海上保险事故的发生没有影响;

海上保险事故发生在被保险人已纠正违反保证条款的行为之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