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2025年) 第二百四十二条

第二百四十二条 下列各项可以作为保险标的:

船舶;

货物;

船舶营运收入,包括运费、租金、旅客票款;

货物预期利润;

船员工资和其他报酬;

对第三人的责任;

由于发生海上保险事故可能受到损失的其他财产和产生的责任、费用。

保险人可以将对前款保险标的的保险进行再保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原被保险人不得享有再保险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