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2025年) 第十三章 海上保险合同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2025年) 第一节 第十三章 海上保险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百四十条 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海上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 第二百四十一条 海上保险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下列各项: 第二百四十二条 下列各项可以作为保险标的: 第二百四十三条 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书面约定;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第二百四十四条 保险金额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 第二百四十五条 建造中的船舶保险合同适用本章有关规定。 第十三章 目录 第二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