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2025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
船长、船员和其他船上在岗人员因在船上工作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船舶吨税、引航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在船舶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但是不包括本船所载的货物、集装箱和旅客行李的灭失或者损坏的赔偿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已经取得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具有相应的财务保证的,在该保险或者财务保证的范围内,前款第二项、第五项规定的海事请求不具有船舶优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