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2025年) 第一百二十六条

第一百二十六条 旅客人身伤亡损害赔偿请求可以直接向责任保险人或者财务保证人提出。承运人或者实际承运人丧失本章规定的限制赔偿责任权利的,不影响其责任保险人或者财务保证人援用本章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责任保险人或者财务保证人有权以损害是因承运人或者实际承运人的故意造成的进行抗辩,并有权援用承运人或者实际承运人除破产或者清算之外的理由进行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