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2025年) 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一百一十八条 就旅客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灭失、损坏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对承运人提起的任何赔偿请求,无论请求人是否为合同的一方,也无论是根据合同或者侵权行为提出请求,均适用本章关于承运人的抗辩理由和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
对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提起前款赔偿请求的,承运人的受雇人或者代理人证明其行为在受雇或者受委托的范围内的,适用前款规定。
对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提起前款赔偿请求的,承运人的受雇人或者代理人证明其行为在受雇或者受委托的范围内的,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