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2025年) 第五章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第一百一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2025年) 第一百一十三条 第五章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第一百一十三条 经承运人证明,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的灭失、损坏是因旅客本人的过失或者旅客和承运人的共同过失造成的,可以免除或者相应减轻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经承运人证明,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的灭失、损坏是因旅客本人的故意造成的,或者旅客的人身伤亡是旅客本人健康原因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目录 第一百一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