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2025年) 第一百零八条

第一百零八条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中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条款无效:

免除承运人对旅客应当承担的法定责任;

降低本章规定的承运人责任限额;

对本章规定的举证责任作出相反的约定;

限制旅客提出赔偿请求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合同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