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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2025年) 第八节

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八节 多式联运合同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条 本法所称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以包括海上运输方式在内的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负责将货物从接收地运至目的地交付收货人,并收取全程运费的合同。 第一百零一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多式联运货物的责任期间,自接收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 第一百零二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并对全程运输负责。 第一百零三条 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责任限额和时效,依照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确定。 第一百零四条 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发生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的,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当依照本章关于承运人赔偿责任、责任限额和本法关于时效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九条 目录 第一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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