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2025年) 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七节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九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2025年) 第九十七条 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七节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九十七条 船舶在装货港开航前,托运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但是,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约定运费的一半;货物已经装船的,并应当负担装货、卸货和其他与此有关的费用。 第九十六条 目录 第九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