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 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五节 货物交付 第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 第八十三条 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五节 货物交付 第八十三条 收货人在目的港提取货物前或者承运人在目的港交付货物前,可以要求检验机构对货物状况进行检验;要求检验的一方应当支付检验费用,但是有权向造成货物损失的责任方追偿。 第八十二条 目录 第八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