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 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五节 货物交付 第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 第八十二条 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五节 货物交付 第八十二条 承运人自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次日起连续六十日内,未收到收货人就货物因迟延交付造成经济损失而提交的书面通知的,不负赔偿责任。 第八十一条 目录 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