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 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三节 托运人的责任 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 第六十七条 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三节 托运人的责任 第六十七条 托运人应当及时向港口、海关、检疫、检验和其他主管机关办理货物运输所需要的各项手续,并将已办理各项手续的单证送交承运人;因办理各项手续的有关单证送交不及时、不完备或者不正确,使承运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的,托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六十六条 目录 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