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 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三节 托运人的责任 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 第六十六条 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三节 托运人的责任 第六十六条 托运人托运货物,应当妥善包装,并向承运人保证,货物装船时所提供的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的正确性;由于包装不良或者上述资料不正确,对承运人造成损失的,托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承运人依照前款规定享有的受偿权利,不影响其根据货物运输合同对托运人以外的人所承担的责任。 第三节 目录 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