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 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四条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作为合同凭证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中的条款,违反本章规定的,无效。此类条款的无效,不影响该合同和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中其他条款的效力。将货物的保险利益转让给承运人的条款或者类似条款,无效。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