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 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三条 承运人或者托运人可以要求书面确认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成立。但是,航次租船合同应当书面订立。电报、电传和传真具有书面效力。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