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 2. 总吨位超过500吨的船舶,500吨以下部分适用本项第1目的规定,500吨以上的部分,应当增加下列数额: 第十二章 海上保险合同 第四节 保险人的责任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 第二百四十三条 2. 总吨位超过500吨的船舶,500吨以下部分适用本项第1目的规定,500吨以上的部分,应当增加下列数额: 第十二章 海上保险合同 第四节 保险人的责任 第二百四十三条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货物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 航行迟延、交货迟延或者行市变化; (二) 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身的缺陷和自然特性; (三) 包装不当。 第二百四十二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