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 2. 总吨位超过500吨的船舶,500吨以下部分适用本项第1目的规定,500吨以上的部分,应当增加下列数额: 第十二章 海上保险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百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 第二百二十条 2. 总吨位超过500吨的船舶,500吨以下部分适用本项第1目的规定,500吨以上的部分,应当增加下列数额: 第十二章 海上保险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百二十条 保险金额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 (四) 目录 第二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