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 2. 总吨位超过500吨的船舶,500吨以下部分适用本项第1目的规定,500吨以上的部分,应当增加下列数额: 第十二章 海上保险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百一十九条 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未约定保险价值的,保险价值依照下列规定计算: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 (四) 2. 总吨位超过500吨的船舶,500吨以下部分适用本项第1目的规定,500吨以上的部分,应当增加下列数额: 第十二章 海上保险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百一十九条 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未约定保险价值的,保险价值依照下列规定计算: (四) 其他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是保险责任开始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和保险费的总和。 (三) 目录 第二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