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 2. 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 第十一章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第二百一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 第二百一十条 2. 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 第十一章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第二百一十条 除本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另有规定外,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依照下列规定计算赔偿限额: (一) 关于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被引用 关于不满300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第一条 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79. 第二百零九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