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 第三章 船员 第二节 船长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章 船员 第二节 船长 第三十六条 为保障在船人员和船舶的安全,船长有权对在船上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人采取禁闭或者其他必要措施,并防止其隐匿、毁灭、伪造证据。 船长采取前款措施,应当制作案情报告书,由船长和两名以上在船人员签字,连同人犯送交有关当局处理。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