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 第三章 船员 第二节 船长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章 船员 第二节 船长 第三十五条 船长负责船舶的管理和驾驶。 船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命令,船员、旅客和其他在船人员都必须执行。 船长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船舶和在船人员、文件、邮件、货物以及其他财产。 第二节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