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 2. 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 第十章 共同海损 第二百零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 第二百零三条 2. 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 第十章 共同海损 第二百零三条 共同海损理算,适用合同约定的理算规则;合同未约定的,适用本章的规定。 目录 第十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