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 2. 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 第十章 共同海损 第二百零二条 经利益关系人要求,各分摊方应当提供共同海损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 以提供保证金方式进行共同海损担保的,保证金应当交由海损理算师以保管人名义存入银行。 2. 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 第十章 共同海损 第二百零二条 经利益关系人要求,各分摊方应当提供共同海损担保。 以提供保证金方式进行共同海损担保的,保证金应当交由海损理算师以保管人名义存入银行。 第二百零二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