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 2. 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 第十章 共同海损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共同海损应当由受益方按照各自的分摊价值的比例分摊。 旅客的行李和私人物品,不分摊共同海损。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 (三) 2. 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 第十章 共同海损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共同海损应当由受益方按照各自的分摊价值的比例分摊。 旅客的行李和私人物品,不分摊共同海损。 (三) 运费分摊价值,按照承运人承担风险并于航程终止时有权收取的运费,减除为取得该项运费而在共同海损事故发生后,为完成本航程所支付的营运费用,加上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计算。 目录 第二百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