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 2. 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 第九章 海难救助 第一百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 第一百七十八条 2. 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 第九章 海难救助 第一百七十八条 在救助作业过程中,被救助方对救助方负有下列义务: (一) 与救助方通力合作; (二) 以应有的谨慎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 (三) 当获救的船舶或者其他财产已经被送至安全地点时,及时接受救助方提出的合理的移交要求。 (四)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