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 第二章 船舶 第三节 船舶优先权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章 船舶 第三节 船舶优先权 第二十九条 船舶优先权,除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外,因下列原因之一而消灭: 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满一年不行使; 船舶经法院强制出售; 船舶灭失。 前款第(一)项的一年期限,不得中止或者中断。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