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 第十三章 时效 第二百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 第二百六十一条 第十三章 时效 第二百六十一条 有关船舶碰撞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碰撞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本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追偿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连带支付损害赔偿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条 目录 第二百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