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 第二百四十四条

第二百四十四条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保险船舶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船舶开航时不适航,但是在船舶定期保险中被保险人不知道的除外;

船舶自然磨损或者锈蚀。

运费保险比照适用本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