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 第十二章 海上保险合同 第四节 保险人的责任 第二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 第二百四十四条 第十二章 海上保险合同 第四节 保险人的责任 第二百四十四条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保险船舶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船舶开航时不适航,但是在船舶定期保险中被保险人不知道的除外; 船舶自然磨损或者锈蚀。 运费保险比照适用本条的规定。 第二百四十三条 目录 第五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