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 第二百四十三条

第二百四十三条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货物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航行迟延、交货迟延或者行市变化;

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身的缺陷和自然特性;

包装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