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 第十二章 海上保险合同 第四节 保险人的责任 第二百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 第二百三十九条 第十二章 海上保险合同 第四节 保险人的责任 第二百三十九条 保险标的在保险期间发生几次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即使损失金额的总和超过保险金额,保险人也应当赔偿。但是,对发生部分损失后未经修复又发生全部损失的,保险人按照全部损失赔偿。 第二百三十八条 目录 第二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