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 第十二章 海上保险合同 第四节 保险人的责任 第二百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 第二百三十八条 第十二章 海上保险合同 第四节 保险人的责任 第二百三十八条 保险人赔偿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以保险金额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在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时,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负赔偿责任。 被引用 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2022) 第二百三十七条 目录 第二百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