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 第十二章 海上保险合同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 第一节 第十二章 海上保险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百一十六条 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七条 海上保险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下列各项: 第二百一十八条 下列各项可以作为保险标的: 第二百一十九条 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 第二百二十条 保险金额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 第十二章 目录 第二百一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