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 第二章 船舶 第二节 船舶抵押权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 第十九条 第二章 船舶 第二节 船舶抵押权 第十九条 同一船舶可以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其顺序以登记的先后为准。 同一船舶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的,抵押权人按照抵押权登记的先后顺序,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依次受偿。同日登记的抵押权,按照同一顺序受偿。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